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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知識產權法律角度如何界定抄襲和雷同?

發(fā)布日期:2021-10-26

一、從字面意思理解:

抄襲: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它有三個含義:①繞道襲擊敵人; ②把別人的文章、作品私自照抄作為自己的去發(fā)表,并且實質性相似;③不顧實際,照搬別人的思想、方法、經驗等。抄襲行為在文學界,是一種嚴重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同時也是在著作權審判實踐中較難認定的行為。



雷同:雷同是一個漢語詞語,意思是指隨聲附和,與他人的一樣;也指一些事物不該相同而相同。

意思也就是抄襲本身就是一種故意的行為,雷同可以視作為碰巧,這種“碰巧”再一再二不可再三,情節(jié)嚴重就可以視作為是抄襲行為。

二、法律判定抄襲和雷同的標準:
第一,法律判定抄襲有兩個標準:
1.被抄襲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權法》保護;
2.抄襲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適當引用”的范圍,而所謂的“適當引用”的數量界限,根據我國《圖書期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引用非詩詞類作品不得超過二千五百個字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總量不得超過本人創(chuàng)作作品總量的十分之一。

第二,法律判定抄襲除了有兩個標準外,還要根據作品之間的相似度以及相互之間的關系來總結性的判斷,某教授曾說:“一段話如果有20個漢字完全或者90%以上文字相同,沒有注明出處,可以算雷同。一部著作若有5處以上文字雷同,則可以算作輕度抄襲;10處以上可以算作嚴重抄襲;20處以上雷同,應算作剽竊;30%以上雷同的,是嚴重剽竊。學術性作品的觀點意思相同,文字相似,但沒有注明出處地或引用別人觀點或文字,沒有加以注明,但在參考文獻或者前言等地方提及所參考作品的則可能存在變相剽竊。但引用數據、新聞、名人名言、語錄、標語、文件和法律規(guī)定、go-vern-ment工作報告等產生的相同文字不能算作雷同?!边@樣就很容易理解了吧?

綜上所述,判定抄襲與雷同的標準一般是以作品的具體表達形式為主,如果情節(jié)或者創(chuàng)意明顯有區(qū)別的,即使有部分雷同,那也無傷大雅,也不會判定為抄襲,但如果作品相同情節(jié)嚴重,但又無法證明是屬于作者獨立創(chuàng)作出來的,才會構成抄襲行為。

如果是雷同一次兩次那可以原諒,但如果數目多了,讀者心里也會有數的,版權是作者無形的財產,自己嘔心瀝血創(chuàng)造出來的作品也是自身價值的體現,抄襲是一種不正當的行為,容易造成大眾對信息來源的誤導,這種行為對于建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構建良性的社會競爭,對于消費者和社會公眾能否正確獲得消費信息都是有損害的,權利人既可以從著作權侵權的角度主張權利,也可以從不正當競爭的角度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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